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初69号原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甘湾开发区甘涌路段。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837082081304。
被告吴志平,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二○一六年八月八日向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期限届满后,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月份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审批手续。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