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5民初69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吴志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初69号原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甘湾开发区甘涌路段。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837082081304。

被告吴志平,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二○一六年八月八日向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期限届满后,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月份未缴纳,也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审批手续。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