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群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33区大宝路**号东方。
法定代表人:陈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晓群,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启胜,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狂热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嘉阳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狂热者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嘉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金嘉阳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3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