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4173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一亩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八号院甲2号1-100号。
法定代表人:赵胜利,经理。
被告:保定市京旺制酒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遂城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厂长。
被告:临沂商城荣顺酒水批发配送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西九路华丰副食城沿街35号。
投资人:郭凤侠。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亩粮酒业有限公司、保定市京旺制酒厂、临沂商城荣顺酒水批发配送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