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民终1182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民终11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法定代表人:吕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南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7。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兴,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粮集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康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中粮集团第6167565号“”、第690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福运发调和油的侵权行为;

2.判令康益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208700元,判令康益公司赔偿中粮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包括差旅费暂计600元、律师费20000元、调查取证费13500元、公证费7200元,共计250000元;

3.判令康益公司承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1777号民事判决书。

中粮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支持中粮集团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康益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经由另案的判决结果中粮集团始知己方权利受到康益公司侵害,因此另案判决结果生效之时方为本案一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

2.另案审判流程的持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事项,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另案判决生效时,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

本案中,中粮集团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另案提起起诉、上诉以期得到明确的判决结果,确认我方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侵害行为的性质及义务人是何方。

因此,前述的另案的起诉、上诉属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项。

被上诉人康益公司答辩称,案涉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中粮公司已经丧失胜诉权,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中粮集团、康益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中粮集团提起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中粮集团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本案公证取证的时间为2016年4月,因被控侵权产品上有明确标注康益公司的相关信息,因此中粮集团在公证取证时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康益公司的侵害。

中粮集团于2020年5月13日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至于中粮集团称,自己是在另案中才能确认康益公司是生产商,进而才能起诉,该主张缺乏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中粮集团的诉讼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