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0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万和福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银王村西168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444PN04R。
法定代表人:张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万和福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平顶山市万和福兴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