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
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时文朝,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江苏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知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5月12日、2016年7月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分别向汇行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均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汇行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汇行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