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83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三穗县丰骅电器行,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宫镇良上乡。
经营者姜枝柳,女,1975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穗县丰骅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