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8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佳飞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李彭根。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太桐城市佳飞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审 判 员 查世庆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