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04民初1170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光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170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章华,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光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光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宋 红人民陪审员 贺国辉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