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0012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江苏上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朱旻。
被告:方卫平,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卫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