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48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
委托代理人:何九辞。
被告:北京日兴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名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诉被告北京日兴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声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联想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