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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990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90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华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因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故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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