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093号原告:金祚献。
委托代理人:曹利,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拓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宵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祚献与被告杭州富阳拓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祚献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祚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祚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