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某公司与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81民初2028号
案件名称某公司与某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甲公司,某乙市人民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028号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

被告某乙市人民眼镜店。

投资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市人民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