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8121号原告:北京千子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觅鑫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鸿政,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裕金峰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雅成一里19号楼B座一、二层及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钟发贵,经理。
原告北京千子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裕金峰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千子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千子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千子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裕金峰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千子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