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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669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66905号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4号楼1单元209。

法定代表人:张晋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盾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1-2403室。

法定代表人:郭乾,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虎,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党龙会,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凹凸教育公司)诉被告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博赞文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凹凸教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盾利,博赞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虎、党龙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凹凸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博赞文化公司在侵权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我公司注册了第12688299号“凹凸个性教育”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玩具出租,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止。

我公司依法享有对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我公司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和地区设立了直盟学习中心和分公司,所有直盟学习中心和分公司都以凹凸教育为字号,统一形象。

一直以来,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投放了大量资金,通过本地和外地的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展会展览、室内广告等对“凹凸教育”商号和“凹凸个性教育”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广告和市场宣传,从而使得我公司在全国教育咨询培训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博赞文化公司同样是从事教育咨询、培训等业务的公司,自其2015年以来,就一直利用我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凹凸个性教育”和商号“凹凸教育”进行网络推广宣传,由此可见,博赞文化公司就是故意利用我公司商号和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服务,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的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对我公司商业活动造成极大的误导和损失,构成不���当竞争,依法应予以制止。

博赞文化公司答辩称:凹凸教育、凹凸个性教育没有知名度,不是驰名商标,我公司使用其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公司没有将凹凸个性教育作为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提供者负有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凹凸教育公司放弃索赔,我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公司没有给凹凸教育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索赔50万元金额过高,没有依据。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凹凸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凹凸教育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核准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等。

该公司主要从事中小学教育培训业务,曾获得“腾讯网十年最具实力教育辅导机构”等称号,在北京、山东等地有多家加盟店。

第12688299号“凹凸个性教育”图文组合商标注册人为凹凸教育公司,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5年4月7日,有效期限至2025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玩具出租(截止)。

博赞文化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

网址为www.sdymjr.com的网站由博赞文化公司经营。

2015年12月10日,登陆百度网www.baidu.com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凹凸个性教育”,可以找到约16.6万个搜索结果,其中排名前两位的名为“北京一对一辅导选新东方,优能1对1,提分快更正规”、“凹凸个性教育,忆鸣惊人,全国连锁︱凹凸教育”,均显示有“V+推广���标志。

第三个搜索结果名为“凹凸个性教育官网-中小学个性化教育领跑者”,该搜索结果及之后的结果均无“V+推广”标志。

其中第二个搜索结果缩略图显示“热点:凹凸个性教育,优势:准确高效︱专业培训”。

点击该搜索结果后可以访问博赞文化公司经营的www.sdymjr.com网站,首页设置忆鸣惊人、新闻中心、特色课程、招商加盟等栏目,网站中有“快速记忆全国连锁机构,打造中国记忆行业最具有影响力品牌”、“六大特色课程,构建完善思维体系,全面开发未知潜能实现惊人效果”、“中小学英语课文倒背如流、中小学古诗文记忆倒背如流”等宣传语,没有与凹凸个性教育相关商标或广告出现。

凹凸教育公司表示第三个搜索结果为其公司官方网站链接。

上述过程,有(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319号公证书予以证实,凹凸教育公司支付公证费1010元。

博赞文化公司认可将“凹凸个性教育”设置为百度推广关键词,称此系普通词汇,其对凹凸教育公司并不了解。

(2016)济齐鲁证经字第1008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29日登陆博赞文化公司百度推广账户中心,查看推广记录,可以找到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有将“凹凸个性教育”设置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记录,其中每天展现数十次,点击次数为零或数次。

博赞文化公司在该期间同时还将“凹凸教育”设置为关键词进行推广,展现和点击次数相对较多。

凹凸教育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但否认其完整性,称该后台数据由博赞文化公司控制,可以更改。

庭审时,博赞文化公司陈述将“凹凸个性教育”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后,网络用户输入该关键词搜索会出现该公司网站链接,点击进入该网站后百度搜索会向博赞文化公司收取约1元/次的费用,付费越多排名越靠前。

凹凸教育公司认可博赞文化公司已停止将“凹凸个性教育”设置为百度推广关键词,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凹凸教育公司明确不向“百度搜索”经营者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发票、照片、网页打印件、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凹凸教育公司和博赞文化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项目、博赞文化公司经营的www.sdymjr.com网站广告内容以及双方当庭陈述,二者业务范围近似,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凹凸个性教育”、“凹凸教育”是凹凸教育公司合法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凹凸教育公司在中小学教育培训行业持续使用“凹凸个性教育”、“凹凸教育”从事经营,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竞争优势。

博赞文化公司经营地点位于山东,与“凹凸个性教育”、“凹凸教育”无任何关联关系,却擅自将该字样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导致欲了解凹凸教育公司有关信息的消费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凹凸个性教育”、“凹凸教育”字样时,却先找到了博赞文化公司的网站的链接,而凹凸教育公司的官方网站排名靠后,容易误导消费者进入博赞文化公司的网站。

博赞文化公司的这种行为势必降低消费者对凹凸教育公司的访问量,提高消费者对博赞文化公司的访问机率,显然挤占了凹凸教育公司在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利益,也会使凹凸教育公司在市场中投放的广告效应降低,从而使凹凸教育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博赞文化公司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凹凸教育公司主张过高,无证据证明侵权损失或获利,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本院将根据“凹凸个性教育”商标、“凹凸教育”字号的知名度、博赞文化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公证费属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www.sdymjr.com首页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三、被告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一千零一十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凹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缴纳),由被告山东博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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