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芬,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光清,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光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周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