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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县爱眼医生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县爱眼医生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县爱眼医生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73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县爱眼医生眼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FH3RG0D法定代表人:陈文方地址:新乡县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爱眼医生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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