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27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浦区大勇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武黄路“大勇百货”。
经营者:李怀帮,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浦区大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