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2民初5391号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莱摩尼卡蛋糕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东莱集萃路。
法定代表人:吴伙祥。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莱摩尼卡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东莱摩尼卡蛋糕店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