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19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大海饰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北路商贸中心。
经营者:马传兰。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县大海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亦于同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