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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504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04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明华。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计576.3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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