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42号原告:淮安微磨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沙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北京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微磨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娟,职务不详。
原告淮安微磨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微磨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淮安微磨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微磨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微磨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淮安微磨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