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2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熊艳辉自选商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
经营者熊艳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熊艳辉自选商店(经营者:熊艳辉)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熊艳辉自选商店(经营者:熊艳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熊艳辉自选商店(经营者:熊艳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阚欢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