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郴州市经济开发区俊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0知民初157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郴州市经济开发区俊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市经济开发区俊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15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经济开发区俊辉超市。

经营者:何运国。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经济开发区俊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旺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