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399号原告凌xx。
被告王xx。
被告南京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凌xx诉被告王xx、南京x**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南京x**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xx撤回对被告王xx、南京x**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