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01号原告:济南果果摄影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贸广场三层358、35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培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娜,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宝宝康孕婴童用品商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民主路92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秀,经理。
被告:李海亮,原系临朐县宝宝康孕婴童用品商店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果果摄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宝宝康孕婴童用品商店、被告李海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果果摄影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济南果果摄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