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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丽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35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丽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丽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35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吉祥大厦附楼B区07号房(怡新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高炳玲,总经理。

被告: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丽景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中央丽景小区1-22号商铺。

负责人:宋龙云。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健欣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丽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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