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周壮利,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邵改敏。
被告:东莞市慧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帆,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壮利诉被告石家庄惠瑞普医疗保健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慧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2××××.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壮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壮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