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0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漳平市。
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以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新庄庆新路二巷14号8楼作为仓库,储存、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注册商标的球衣。
2016年4月7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某,并缴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注册商标的球衣共计19200件。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44204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以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石井街新庄庆新路二巷14号8楼作为仓库,储存、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注册商标的球衣。
2016年4月7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陈某,并缴获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注册商标的球衣共计19200件。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4420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认签的衣服(六款上衣、四款裤子)照片,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证人田某、范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球衣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