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89号原告:朱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东明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坊额底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明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朱毅与被告瑞安市东明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朱毅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毅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安市东明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