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07号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育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向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薛宏。
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河北兆育种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