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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108号
案件名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贝比赞公司,跃石(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利都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门寿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比赞公司(BABYZEN)。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维奈勒市加莱尔路***号(XXXruedelaCarraire13770Venelles)。

法定代表人:绍德尔日·于连(ChaudeurgeJulien),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跃石(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号***幢XXXX。

法定代表人:陈峰。

上诉人昆山捷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已受理的案件不涉及重复起诉,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与苏州中院已受理的案件涉及同一个当事人、侵犯同一个发明专利,应由最先立案的苏州中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中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QUINTUS牌童车,侵害被上诉人享有的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因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予以立案。

然而,被上诉人在本案起诉之前,其就以上诉人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含QUINTUS牌童车在内的六种牌子的童车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苏州中院提起侵权诉讼,苏州中院对该项起诉也先于原审法院立案。

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就同一产品QUINTUS牌童车、同一当事人(即上诉人)侵犯相同发明专利权先后向有管辖权的苏州中院和原审法院起诉,应由最先立案的苏州中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孙利建代理审判员  周利一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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