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4民初35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武进中达电机冲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秦德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楚楠,该公司综合科长。
被告: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晋陵北路217号现代城10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中达电机冲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磊若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29日该院以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根据被告中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磊若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剑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遂依法通知神剑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2016年5月3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磊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被告中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楚楠和被告神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到庭参加诉讼。
2016年8月3日,原告磊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达公司、神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中达电机冲制有限公司、常州市神剑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磊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