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504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家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山咀头一区6巷三栋3楼。
法定代表人:陈栋雨。
被告:厦门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197号之二202室B区。
法定代表人:陈栋财。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家美照明有限公司、厦门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巧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王燕云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