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尚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7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尚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01**民初37026号民事裁定;
2.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属于网络形式的商标侵权,上诉人的网站IP地址归属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与上诉人的注册地相一致,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在案证据初步证明,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是上诉人在互联网上所实施的行为,而被侵权人即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尚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