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03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津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东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梦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津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已与被告武汉津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