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峰区清立博昌眼镜店,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曹家庄路北。
被执行人:邱清立,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峰区清立博昌眼镜店、邱清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清立名下银行存款1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