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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法罗伦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民终503号
案件名称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法罗伦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法罗伦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法罗伦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戢运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戢运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锦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法罗伦油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罗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东风油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十堰东风油品公司主张,法罗伦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汽车油品上使用“东风”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十堰东风油品公司的商标权;

法罗伦公司则认为,十堰东风油品公司、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风油品公司)及上海东风油品有限公司将“东风”注册商标授权给十堰市雄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振公司)使用,雄振公司又将上述商标授权给法罗伦公司使用,因此,法罗伦公司使用“东风”注册商标经过了合法授权,不构成对十堰东风油品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本案中,首先,法罗伦公司提交的证据《东风授权书》和《东风战略合作协议书》均加盖有十堰东风油品公司的公章,且该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和《东风战略合作协议书》没有签订时间,一审法院对《东风授权书》、《东风战略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和《东风战略合作协议书》、《授权书》的签订时间均未查明;

其次,十堰东风油品公司不认可《东风授权书》和《东风战略合作协议书》上加盖的该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主张十堰东风油品公司合法使用的公章是其在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备案的公章,而上述授权书和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是河南东风油品公司在河南省许昌市备案的公章,一审法院对这两枚公章的由来及其效力状态未作查明;

最后,法罗伦公司是否就使用涉案“东风”商标支付了许可使用费,一审法院也未查明。

上述基本事实是本案认定法罗伦公司是否经过合法授权的关键,有待进一步查明。

另,一审判决在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和认定事实部分查明的法罗伦公司名称均有错误,一审判决查明的法罗伦公司的住所地和被控侵权油品的查封时间也有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法罗伦油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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