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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梨梨,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与北碚区艾业豆制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10437号
案件名称高梨梨,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与北碚区艾业豆制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高梨梨,北碚区艾业豆制品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437号原告: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冲陈家院组。

经营者:高定荣,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敬毅,重庆市北碚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梨梨,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敬毅,重庆市北碚区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碚区艾业豆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东阳村黄土湾组。

经营者:孙小梅,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群,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高梨梨诉被告北碚区艾业豆制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高梨梨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高梨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高梨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碚区高豆干加工厂、高梨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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