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479号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住所地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摩尔豪斯大道5775号。
法定代表人JohnScott。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秀章。
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丽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均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在本市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5247号、(2016)沪徐证经字第5248号、(2016)沪徐证经字第8673号、(2015)沪黄证经字第22232号、(2015)沪黄证经字第22233号、(2015)沪黄证经字第22797号、(2015)沪黄证经字第22800号、(2015)沪黄证经字第22801号公证书作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在上海市四川北路XXX号进行销售的初步证据,故上海市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本院均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高通股份有限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魅之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