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110号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
委托代理人朱帅桦。
被告上海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
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
本院受理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销售公司)、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现代投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理由是:涉案争议商标“飞思”由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现代)在先使用,“飞思”名称的创作系由现代投资公司和韩国现代于北京共同进行。
韩国现代在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前后,在北京先后提起商标权异议、行政复议及商标无效申请。
现代投资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益。
同时,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现代投资公司与现代销售公司以何种方式对其进行了何种形式的共同侵权。
原告将现代投资公司与现代销售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选择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诉讼是人为制造管辖,涉嫌滥用诉权。
同时,本案中现代投资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所涉重要证据地均发生于北京,且涉及外国当事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案应由现代投资公司住所地的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现代销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XXX室,故原告向有管辖权法院之一的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至于现代投资公司提出的其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益以及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现代销售公司以何种方式对原告进行了何种形式的共同侵权的理由,属于本案实体审查的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畴;
至于现代投资公司提出的本案系原告人为制造管辖、涉嫌滥用诉权的理由,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现代投资公司提出的所涉重要证据发生于北京、涉及外国当事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理由,因涉案两名被告并非外国当事人且该些理由并非确定管辖权属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现代投资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