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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王培征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16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王培征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王培征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民初11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东新区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光磊、伍韵帆,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

负责人王培征,该加油站经营者。

被告王培征,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生。

住淮阳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王培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王培征自行清除加油站内外所有侵权商标(“”、“”、“”、等)及“中国石化”、“中石化”企业名称。

并保证上述侵权商标及企业名称清除后,未经合法许可,永不再非法使用、仿冒上述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

如再有侵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有权再次起诉,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王培征自愿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

太康县张集镇培征石化加油站、王培征支付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37300元作为此前侵权行为的赔偿。

三、本案各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调解协议已于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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