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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张春雨化妆品店、大庆市东安阳光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6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张春雨化妆品店、大庆市东安阳光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张春雨化妆品店;大庆市东安阳光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2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张春雨化妆品店。

经营业主:宋守宁。

被告:大庆市东安阳光商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P。

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董事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张春雨化妆品店、大庆市东安阳光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上海家化联合有限公司1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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