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10号原告:上海红坊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忠诚房产信息咨询中心。
经营者:张泽寒。
原告上海红坊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忠诚房产信息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坊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坊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坊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红坊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