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66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仲国。
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约翰·J·基塔(JOHNJ.KITA),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娟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欧史密斯公司)、被告上海睿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康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艾欧史密斯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4的“清洗方便的过滤器(DJS-1-3T)”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两被告制造并于“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公开销售的“前置过滤器”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前置过滤器(带表)”的制造、销售;
2、被告赔偿原告按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暂计1元(待司法鉴定后变更);
3、被告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产品;
4、被告另行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物证费880元。
被告艾欧史密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艾欧史密斯公司住所地是江苏省南京市,睿康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销售者,即使侵权成立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终赔偿责任承担者是艾欧史密斯公司,为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原告通过“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网站向睿康公司购得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街道公平路XXX号XXX室。
睿康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定支路XXX号XXX室。
本院作为被告睿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艾欧史密斯公司提出睿康公司是合法销售者,最终赔偿责任由艾欧史密斯公司承担之理由,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艾欧史密斯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艾欧史密斯(南京)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