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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赵长军粮食经营部、兴化市月宝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民初65号
案件名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赵长军粮食经营部、兴化市月宝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射阳县大米协会,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赵长军粮食经营部,兴化市月宝精制米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65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辉,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赵长军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赵长军。

被告:兴化市月宝精制米厂,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投资人:李月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如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赵长军粮食经营部、兴化市月宝精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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