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苏民监6号靖江市大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你公司因与靖江市强力干燥设备厂(以下简称强力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知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1)苏民三终字第050号民事判决,以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复查查明,2000年8月,强力厂起诉你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0)宁知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判决你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强力厂经济损失10万元。
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苏民三终字第05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公司于200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在申请再审审查过程中,你公司与强力厂达成和解协议,于200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同意你公司的撤诉申请。
现你公司以强力厂并非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为由申请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鉴于你公司与强力厂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你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希望你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