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13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祥源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经营者:籍春香。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祥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