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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静谧日用百货经营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96知民初28号
案件名称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静谧日用百货经营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源市静谧日用百货经营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6知民初28号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静谧日用百货经营店,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河岔村南9巷18号。

经营者:于伟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静谧日用百货经营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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